約定由承租人負擔扣繳稅額,該扣繳稅額視同租金 MyGoNews房地產(chǎn)新聞 房地稅務(wù)
約定由承租人負擔扣繳稅額,該扣繳稅額視同租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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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約定由承租人負擔扣繳稅額,該扣繳稅額視同租金
【MyGoNews方暮晨/綜合報導】財政部國稅局表示,近期查獲甲公司向乙君(中華民國境內(nèi)居住之個人)承租房屋,租賃契約約定由甲公司負擔租賃所得扣繳稅額,乙君每月實收租金202,200元,甲公司誤以202,200元的10%扣繳稅款20,220元,發(fā)生短漏扣繳稅款情事。
 
國稅局進一步說明,依財政部賦稅署48臺財稅發(fā)第01035號令規(guī)定,租賃兩造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(wù),或代出租人支付租賃財產(chǎn)之修理維持或擴建費用,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(wù),則承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支付之代價,實際即為租賃財產(chǎn)權(quán)利之代價,與支付現(xiàn)金租金之性質(zhì)完全相同。
 
前例甲公司每月給付乙君202,200元,扣繳稅額由甲公司負擔,則其租金應扣繳所得額為224,666元〔202,200÷(1-10%)〕,租金應扣繳稅額為22,466元(224,666×10%)。